西安建工绿色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汉中鑫达鸿泰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建工绿色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702执29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汉中鑫达鸿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南郑区大河坎江南东路外滩新天地1号楼2层201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1MA6YU5RP2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建工绿色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太白南路22号西安建工集团大楼13-14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5220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汉中鑫达鸿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建工绿色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3)陕0702民初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建工绿色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西安建工绿色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网络资金、证券、车辆、不动产等信息。 3.西安建工绿色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账户:6205********);中国银行(账户:1028********)等多个有存款账户均被设置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或保证金账户,无法对其账户采取冻结、划拨措施。 4.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西安建工绿色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第三方公司享有债权,经核查,次债务人的债务还在二审审理期间,本院已依法向次债务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待具备付款条件时,扣留、提取次债务人应向被执行人西安建工绿色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的债权至本院执行款专用账户。 5.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西安建工绿色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限制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公布。 6.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结果表示认可,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汉中鑫达鸿泰工程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申请执行人表示提供不出有效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结果表示认可,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西安建工绿色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未履行标的2255130.22元(含执行费2442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马 荻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钱 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