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702执3002号
申请执行人:汉中筑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北关办事处劳动西路时代滨江3号33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MA6YP614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西安建工绿色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太白南路22号西安建工集团大楼13-14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5220605431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西安建工绿色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天汉大道北段电子商务中心3楼204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2MA6YYA2T1G。
负责人:***,经理。
汉中筑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建工绿色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建工绿色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曾于2023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作出(2023)陕0702执121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8月22日向本院恢复强制执行,已向申请执行人兑付案款3000000元,后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作出(2024)陕0702执恢8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24年8月8日依职权恢复强制执行,于同日立案。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西安建工绿色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第三人浙江中天恒筑钢构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3467785.2元。已向申请执行人汉中筑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兑付3359709.2元,本院收取案件受理费50986元,执行费5709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21)陕0702民初7146号民事判决书及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07民终196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西安建工绿色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建工绿色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应向汉中筑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的债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二、本案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钱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