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建工绿色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建工基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建工绿色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建工绿色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702执3715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建工基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沣惠北路9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MA6X26QE5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西安建工绿色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太白南路22号西安建工集团大楼13-14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5220605431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西安建工绿色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天汉大道北段电子商务中心3楼204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2MA6YYA2T1G。 负责人:***,经理。 陕西建工基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建工绿色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建工绿色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曾于2023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西安建工绿色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第三人浙江中天恒筑钢构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180215.25元,已向申请执行人陕西建工基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兑付173555.25元,本院收取案件受理费4080元、执行费258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22)陕0702民初549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西安建工绿色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建工绿色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陕西建工基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的债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二、本案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钱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