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方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某某与常州华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江苏东方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财保18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2年10月12日生,住常州市钟楼区。
被申请人:常州华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新**黄山路**御花园**楼**,工商注册号×××57。
法定代表人:姚秀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东方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常州天宁区晋陵中路****会信用代码91320402728990780K。
法定代表人:赵翔,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2020)苏04民终3417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上诉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常州华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江苏东方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5万元予以冻结或者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进行了担保,并向本院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金额为405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华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江苏东方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陆 军
审判员 刘 蕾
审判员 丁 飞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恽妍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