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4民终15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华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黄山路15号御花园2号楼2242号。
法定代表人:姚秀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立,江苏尊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渊,江苏尊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东方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晋陵中路517号507、508室。
法定代表人:赵翔,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鹏,江苏欣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远,江苏欣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钟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邦志,江苏欣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东方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常州华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越销售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17)苏0411民初28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法应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17)苏0411民初280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苏东方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常州华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826元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沈秋云
审 判 员 孙海萍
审 判 员 周韵琪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姚 远
书 记 员 许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