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瑞扬线缆有限公司

江苏瑞扬线缆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1084执5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瑞扬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郭集工业三区。
被执行人:***,男,197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本院在执行江苏瑞扬线缆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作出的(2017)苏1084民初32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苏瑞扬线缆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人民币60000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84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8年3月8日通过全国网络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车辆信息,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存款及车辆。2018年7月17日再次通过全国网络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车辆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和车辆。
2、因邮寄送达未能实现,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向***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材料,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也未到庭。经本院向高邮市郭集镇德华村便民服务中心调查及申请执行人反映的情况,得知被执行人***长期不居住在户籍地,在户籍地无房产,现不知下落。
3、本院于2018年3月28日向高邮市房产交易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未有房产信息。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房产信息,故无法采取搜查措施。
4、因被执行人一直未能履行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实施限制高消费惩戒措施。
5、本院将上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提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表示无财产线索提供,认可法院的执行,并申请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银行查询、车辆管理部门信息、房产部门信息、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现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于谦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