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1084民初3796号
原告:江苏瑞扬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郭集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胡永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万江,该公司法务。
被告:***,男,1974年7月20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原告江苏瑞扬线缆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万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货款1130000元。
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被告分批次向原告购买电缆。2018年6月11日,双方达成还款协议书,但被告未履行。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11日,原、被告签订《还款协议》一份,截止协议签订日,被告欠原告货款113万元整,经协商,双方约定分期还款。协议同时注明:“如每次还款,逾期一次未归还,甲方有权通过法律手段履行还款计划···”。
截止原告起诉时,被告到期未付的货款为50万元,已超过总额的五分之一,原告可要求被告支付全部货款。
本院认为,货款应当及时给付;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能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瑞扬线缆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1300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8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阳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