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0603民初4056号
原告:成都弗里奥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营门口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贾香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美,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黄许镇新龙村。
负责人:朱怀忠,该所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童,男,该单位员工。
被告:四川国正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鞍山路39号德阳高新大厦1栋8-1、2、3号。
法定代表人:郑玉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续宏,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成都弗里奥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弗里奥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以下简称省女子戒毒所)、四川国正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正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弗里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两被告向原告连带赔偿损失13760元(投标保证金5000元,招标代理费876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省女子戒毒所室外康复训练场项目对外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为国正公司,原告按招标文件规定向国正公司交纳了投标保证金5000元。开标后原告中标,又向国正公司交纳代理服务费8760元。后省女子戒毒所擅自改变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导致双方无法签订合同。现该工程已被另行承包给他人,原告多次找两被告退还已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和招标代理服务费,均遭拒绝,故诉讼来院。
省女子戒毒所辩称,原告确已交纳代理服务费及投标保证金,但双方未签约系原告的投标不符合投标文件的要求导致的。答辩人招标文件要求铺陈的塑胶材料为EPDM,但原告告知其塑胶球场底部使用的黒颗粒是废旧轮胎,而该材质会散发异味,属有毒材质,故未能订立合同不属答辩人的责任,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国正公司辩称,答辩人向原告发了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代理服务已完成,原告支付8760元服务费符合约定,答辩人不应退还。关于5000元投标保证金,根据相关法规,该保证金应于招标结束后退还给未中标的公司,本案原告已中标,且该保证金已由答辩人交给省女子戒毒所,故答辩人不应退还保证金。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6月,省女子戒毒所发出《四川省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改造强戒人员室外康复训练场施工采购项目(第二次)招标文件》(以下简称《招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为国正公司。该《招标文件》主要载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4.2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本次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24.1中标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24.2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5.2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25.4中标人在合同签订之后三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合同送采购代理机构。否则不予退取投标保证金。第三章,招标项目技术、商务及其他要求。二、本次施工范围:4.EPDM塑胶摊铺:双层铺设,底层8毫米,面层5毫米。5.EPDM塑胶球场面层分色施工,篮球场为红色,羽毛球场为红色,其余为草绿色。三、材质要求。1.要求底层及面层材料无毒无害、环保、有透水性(应有相关职能部门检验报告),面层材料采购前必须由采购人到生产厂家确认产品质量后方可进货,否则所进材料不允许施工。2.面层材料必须取得环境标志产品认证书。
弗里奥公司于2016年6月8日提交的《投标文件》中载明明其EPDM塑胶工程规格型号为13mm,面层材料品牌为优冠格莱亚。第九章EPDM塑胶篮球场施工方案与方案。3.塑胶底层铺装1)选料:底层材料为:胶水、黑颗粒、胶水由聚醚和环保型MDI混合做成预聚体。底层铺设厚度为9mm。4.塑胶面层铺装1)选料:面层材料为:胶水、红颗粒、绿颗粒(颗粒粒径为3mm),塑胶面层铺设厚度为5mm。
2016年6月15日,国正公司向弗里奥公司出具了《中标通知书》,通知其于2016年6月22日前与省女子戒毒所签订合同。弗里奥公司于2016年5月30日向国正公司交纳5000元投标保证金,又于2016年6月15日向其缴纳8760元招标代理费,现投标保证金已由国正公司转交给省女子戒毒所。之后,弗里奥公司与省女子戒毒所就合同签约事宜进行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17年7月7日,弗里奥公司通过邮政快递向省女子戒毒所送达了《施工合同》,并将邮寄过程公证。该《施工合同》中”EPDM塑胶篮球场施工方法与方案”载明的塑胶铺装方法及材料与《投标文件》基本一致,底层铺设厚度由9mm变更为8mm。同时载明:质量要求标准参照GB/T14833-2011国家标准执行。原告对塑胶篮球场的铺设方式为底层8mm黑颗粒、面层5mm红颗粒,而被告认为该铺设方式不符合其要求,故双方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本案中,省女子戒毒所通过《招标文件》发出要约邀请,弗里奥公司以要求缔结合同为目的向省女子戒毒所提交《投标文件》系发出要约,此后招标代理机构国正公司以中标通知书的形式向弗里奥公司发出承诺。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省女子戒毒所应按照中标通知书的约定在2016年6月22日前与弗里奥公司签订书面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现省女子戒毒所以弗里奥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中载明的塑胶球场底部使用的黒颗粒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为由不履行签约义务,而将涉案工程交由第三人施工已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据此,省女子戒毒所应向原告退还投标保证金5000元。关于8760元招标代理费,《招标文件》载明”本次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且原告弗里奥公司参与了竞标并中标,理应缴纳招标代理费,故其要求国正公司退还招标代理服务费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但其向国正公司交纳的8760元招标代理费实为弗里奥公司的损失,依法应由违约方省女子戒毒所承担。省女子戒毒所作为招标人、国正公司作为招标代理机构,其二者独立地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原告要求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四川省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弗里奥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退还投标保证金5000元,并赔偿损失8760元;
二、驳回原告成都弗里奥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元,由被告四川省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范荣书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杜雯琦
书 记 员 杨 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