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623执1276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国正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法定代表人:郑玉祥。
被执行人:德阳市恒合云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法定代表人:张海彦。
四川国正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德阳市恒合云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0623民初1744号法律文书,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德阳市恒合云端科技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2665225.55元本金及利息等。本院于2021年7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进入预破产重整程序,暂不便进行强制执行。经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0623民初17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文太
审 判 员 陈明荣
审 判 员 孙将权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肖 李
书 记 员 袁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