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榔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应城市砼材汇建材商贸有限公司、湖南景上财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5民初1235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应城市砼材汇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应城市蒲阳大道32号税务家属房一单元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1MA49P2231L。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湖南景上财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街道黄兴大道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55071530XU。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湖南长沙榔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榔梨街道龙华路48号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18412607XG。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武汉红红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大桥新区107国道与星光大道交汇处众旺综合产业园内A3栋-36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5MA4KNLY01Q。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琎,湖北***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男,197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琎,湖北***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应城市砼材汇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与湖南景上财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南长沙榔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红红兴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日作出(2022)鄂0115民初1235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景上财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南长沙榔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红红兴商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应城市砼材汇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景上财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南长沙榔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红红兴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应城市砼材汇建材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湖南景上财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南长沙榔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红红兴商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0000元的冻结或其他等额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阮 菲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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