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5民初12358号
申请人:应城市砼材汇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应城市蒲阳大道32号税务家属房一单元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1MA49P2231L。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景上财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街道黄兴大道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55071530XU。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长沙榔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榔梨街道龙华路48号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18412607XG。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红红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大桥新区107国道与星光大道交汇处众旺综合产业园内A3栋-36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5MA4KNLY01Q。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
申请人应城市砼材汇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景上财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南长沙榔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红红兴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应城市砼材汇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景上财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南长沙榔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红红兴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并附财产线索。申请人应城市砼材汇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为此提供了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及《保单保函》,为其保全行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应城市砼材汇建材商贸有限公司申请保全被申请人湖南景上财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南长沙榔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红红兴商贸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景上财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南长沙榔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红红兴商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1570元,由申请人应城市砼材汇建材商贸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阮 菲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财产线索
1.户名:湖南景上财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开户行:工商银行长沙星沙支行,账号:1901********。
2.户名:湖南景上财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开户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星沙支行,账号:4316********。
3.户名:湖南长沙榔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工商银行长沙星沙支行榔梨分理处,账号:1901********。
4.户名:武汉红红兴商贸有限公司,开户行:民生银行烽火支行,账号:1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