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执保2403号
申请人:湖南建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市道林镇善山岭村龙塘组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2790326426W。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湖南圣优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9号***苑B2、B3栋1401-1426。
负责人:***。
被申请人:湖南长沙榔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榔梨街道龙华路48号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18412607XG。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湖南建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根据(2022)湘0121财保957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长沙榔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2224273.4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湖南建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毛 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