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榔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执保2782号 申请人:广州**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沿江西路181号八楼09房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EXRG3H。 法定代表人:郑煜。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济南市人,系该公司员工。 担保人: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街道茶子山路与潇湘北路交叉口东南角地宝大厦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2MA4P8BKT5P。 负责人:***。 被申请人:***,男,197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县。 被申请人:杨恙,女,1975年4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县。 被申请人:湖南长沙榔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榔梨街道龙华路48号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18412607XG。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广州**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杨恙、湖南长沙榔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以其出具的保单保函(保单号:604020112552022000××××)为申请人广州**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州**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担保人为其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根据(2022)湘0121财保1092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杨恙、湖南长沙榔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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