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华诺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华诺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吉达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02执保180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吉林省华诺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陈军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吉林省吉达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李永河,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吉林省华诺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吉林省吉达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2020)吉0102民初668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吉达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10万元或查封相应等值财产。申请人吉林省华诺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吉林省华诺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冻结吉林省吉达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交通银行长春开发区支行,账号:221000695010313000289)存款510万元;
二、解除冻结吉林省吉达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中信银行北京万达广场支行,账号:81107010126********)存款510万元;
三、解除冻结吉林省吉达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东岭南街支行,账号:220501314000********)存款510万元;
四、解除冻结吉林省吉达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交通银行长春友谊支行,账号:221000691018010062727)存款510万元;
五、解除冻结吉林省吉达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平安银行北京东三环支行,账号:150803********)存款51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常 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相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