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2401财保127号之二
申请人:吉林省华诺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陈军军。
被申请人:龙井市京讯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龙井市。
法定代表人:金正日。
被申请人:**,男,朝鲜族,住吉林省长春市。
申请人吉林省华诺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龙井市京讯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吉林省华诺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龙井市京讯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0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准许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龙井市京讯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井西市支行07345101040000846账号的银行存款15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西安大路支行5324224200047011-156-1账号的银行存款5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三、冻结被申请人**在工行吉林省长春经济开发区支行4200223201010227993账号的银行存款5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四、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长白松分理处6228481038216701572账号的银行存款5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申请保全人需延长冻结期限,则应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丽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卿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