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华诺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华诺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源光伏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822民初1407号之二 原告:吉林省华诺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源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通榆县开通镇。 法定代表人:***。 原告吉林省华诺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源光伏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吉林省华诺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吉林省华诺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华诺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240元,减半收取计12,120元,保全费5000元,由吉林省华诺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杜 伟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