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822民初1407号之二
原告:吉林省华诺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源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通榆县开通镇。
法定代表人:***。
原告吉林省华诺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源光伏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吉林省华诺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吉林省华诺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华诺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240元,减半收取计12,120元,保全费5000元,由吉林省华诺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杜 伟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