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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1民初15965号 申请人:**,男,198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大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大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被告: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254号汇富中心521房。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7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被告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21597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2159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华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