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兴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11执102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254号汇富中心521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 申请执行人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湘0111民初108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2月9日立案执行。 2022年12月9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2年12月12日,本院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传票,于2022年12月12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起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了***银行、工商、证券、车辆、互联网银行、不动产信息、保险信息等情况,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还查询了***的公积金信息情况,也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2年12月15日,本院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反馈结果为无可供执行财产。 2022年12月2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现场调查,无可供执行财产。2022年12月2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2年12月2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结案。申请执行人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代理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22年12月12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额为8020784.42元,尚有8020784.42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牌 审判员 秦 海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