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27861号
原告:上海***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2123号三层。
法定代表人:王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毅娟,女,上海***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雯,女,上海***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一般授权。
被告:灵丘县瑞通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灵丘县振华东街南侧。
法定代表人:孟宝瑞。
原告上海***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灵丘县瑞通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原告上海***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上海***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42元,减半收取计1,721元,由原告上海***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燕燕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徐 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