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索纬斯节能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某某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中电投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3民初26592号
原告:上海***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2123号三层。
法定代表人:王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毅娟、丁大贵,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中电投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月罗路559号w_675号。
法定代表人:孙永州。
原告上海***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中电投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和解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刘丹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田委
书 记 员 田委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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