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索纬斯节能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某某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与某某鼓通风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95493号
原告:上海***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2123号三层。
法定代表人:王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毅娟,女,上海***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鼓通风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庙西湾特1号。
法定代表人:李志强。
原告上海***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鼓通风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上海***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将涉案款项全部付清,纠纷获得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0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上海***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瑞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张 怡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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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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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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