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7887号
原告:上海***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2123号三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上海***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山东联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镇工业园区新立河二路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联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上海***节能技术有限公司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节能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2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876元,由原告上海***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徐 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