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115民初4577号
原告(反诉被告):广州中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498号24H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6186535728。
法定代表人:毛玉英,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鹏程、赖友婷,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南沙发展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珠电路165号四楼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5761912864B。
法定代表人:钟畹英,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纲、梁昊,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玮盛(广东)工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大亚湾霞涌石化大道中13号中海壳牌服务公寓A栋101-103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7520828034。
法定代表人:傅高标,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纲、梁昊,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广州中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耀物业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南沙发展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沙燃气公司)、第三人玮盛(广东)工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玮盛工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耀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鹏程、赖友婷,被告南沙燃气公司与第三人玮盛工业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耀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南沙燃气公司配合中耀物业公司办理涉案物业管理的移交手续,将南沙燃气公司所在的办公场所管理服务中心大楼区域,包括负一层车库4101平方米、1-2层、3层南侧、4层办公室面积11098平方米(其中1层食堂厨房约1500平方米的清洁不在合同物业管理服务,3层另有2176平方米未投入使用)交由中耀物业公司实施物业管理;将南沙燃气公司所在的办公场所(合同附件三《室内部分绿化租摆养护清单》约定的范围)交由中耀物业公司实施绿化租摆养护管理,承包面积合计76886.5平方米;2、第三人玮盛工业公司配合移交涉案场地;3、南沙燃气公司按照1603.82元/月的标准赔偿中耀物业公司自2017年7月25日起至南沙燃气公司将此项目交由中耀物业公司提供服务之日止的绿化租摆养护项目损失(暂计至2017年9月30日的损失为3474.94元);4、南沙燃气公司按照20017.8元/月的标准赔偿中耀物业公司自2017年7月1日起至南沙燃气公司将此项目交由中耀物业公司提供服务之日止的物业管理项目损失(暂计至2017年9月30日为60051.24元);5、诉讼费由南沙燃气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21日,南沙燃气公司的上级单位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发展集团公司)委托广东省建东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就广州发展南沙产业区物业管理和绿化租摆养护项目公开招标,中耀物业公司投标后中标。双方于2017年6月20日签订了《管理服务中心大楼物业管理和绿化租摆养护项目外包合同》(下称外包合同)。中标后,中耀物业公司组织人员开展物业管理进场的前期准备工作,且自2017年1月1日开始安排员工在约定区域进行绿化养护工作。2017年6月30日下午,南沙产业区管理服务中心以中耀物业公司指派到南沙燃气公司等公司的员工配置不足为由,决定暂缓交接,并要求中耀物业公司进驻南沙燃气公司及其他企业的员工必须按其指定时间到服务中心办公楼集中接受其查验。中耀物业公司员工在2017年7月2日上午9时按时到达管理中心后,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在收走劳动合同后,却没有核对员工身份和组织物业交接。2017年7月25日,南沙燃气公司安排保安阻止中耀物业公司员工进入其区域进行正常的绿化养护工作。中耀物业公司为了履行涉案合同已经购买一部分的绿化植物放置在涉案物业中、雇佣相关的物业管理人员、购买相应的设备以及实施前期培训等前期准备。因南沙燃气公司阻止中耀物业公司实施绿化养护项目、物业管理项目,中耀物业公司无法得到该两项项目的收益而形成损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费计算该损失。涉案场地目前在第三人玮盛工业公司的管控之下,因此第三人玮盛工业公司应当配合办理涉案场地的移交手续。
南沙燃气公司辩称,中耀物业公司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院予以驳回,理由如下:一、依据双方于2017年6月20日订立的外包合同的约定,中耀物业公司入场提供物业服务前应提供物业服务人员名单、资质以及劳动合同。中耀物业公司于2017年1月1日起承接外包合同中的绿化租摆养护项目,但在履行过程中出现岗位人员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人员条件不符,人员严重不足等问题。发展集团公司对此要求中耀物业公司进行整改,双方为此召开多次会议要求中耀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人员名单、资质以及劳动合同等资料,但其均未能按要求提交。2017年6月30日在办理物业交接时,中耀物业公司出现人员不到位、资质证件过期,且未能落实物业服务人员名单,且仅提交了20份劳动合同,没有完成岗前安全培训,无法完成物业管理的交接工作。经发展集团公司发函要求整改后亦未整改,导致无法完成物业交接工作,未能按照外包合同约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广州发展南沙产业区是广州市电、煤、油、气等重要综合能源的生产工艺保障基地之一,内有大量高温、高电压、高汽压等特种设备,以及易燃、易爆等高危物品,安全等级和监管要求高,园区内企业都是政府相关部门的重点监管单位,为此,对进入园区工作人员的身份、资质、安全知识及技能水平有严格的要求。南沙燃气公司作为南沙产业区内企业,因此与中耀物业公司签订的《外包合同》才需要对物业服务人员的身份信息、劳动合同备案、服务人员资质有如此高的要求,并且该要求也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体现。中耀物业公司是在清楚知悉该服务要求的前提下参与投标,但在《外包合同》签订后,却并未能按照服务要求提供服务,南沙燃气公司为了确保物业交接工作的顺利进行,已提前通知其应准备的工作及应提供的资料,并发函对其履行合同不符的情形进行了明确的告知,并要求整改,但其在物业管理工作交接当日,仍未按照《外包合同》约定提供物业管理人员名单、劳动合同和资质证书,未能完成物业管理交接工作。为此,南沙燃气公司授权发展集团公司委托律师事务所发函解除外包合同。因此,中耀物业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没有依据。二、南沙燃气公司已经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7月24日的绿化租摆养护费。三、因中耀物业公司违约在先,故其主张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四、确认中耀物业公司有购买一定的植物摆放在涉案物业中,但合同约定是需要定期更换的;确认中耀物业公司有购买一些配备品放置在物业服务中心,但钥匙是存放在中耀物业公司处的,其随时可以拿走。
玮盛工业公司述称,同意南沙燃气公司的答辩意见。因玮盛工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的期限至2017年12月31日止,目前产业园区的物业管理招标工作正在进行,故对于中耀物业公司要求玮盛工业公司协助办理移交手续,请法院予以核实,玮盛工业公司能否予以配合。
南沙燃气公司在本案中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确认双方签订的《管理服务中心大楼物业管理和绿化租摆养护项目外包合同》已于2017年7月24日解除;2、南沙燃气公司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12972.54元;3、本诉与反诉的诉讼费用由中耀物业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南沙燃气公司是广州发展南沙产业园区企业,由上级单位发展集团公司作为招标人就园区的物业管理和绿化租摆养护项目统一招标。中耀物业公司中标后,双方于2017年6月20日签订了《外包合同》。2017年1月1日,中耀物业公司承接了《外包合同》中的绿化租摆养护项目,但在履行过程中出现岗位人员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人员条件不符且人员严重不足的情况,发展集团公司发函要求其进行整改。同时,因存在上述问题,双方将物业管理交接工作进行了多次沟通:其一,2017年5月18日召开三方协调会,确定中耀物业公司在2017年5月22日前提交详细的物业接管工作计划,确定2017年6月30日下午1:00为交接时点,物业服务人员提前半个月进驻。其二,2017年6月14日,中耀物业公司提供了物业管理工作人员名单(95人)、南沙项目物业交接工作计划表(从2017年6月19日开始交接准备工作)、建设单位向物业管理公司移交的各项物业资料清单。其三,2017年6月19日,发展集团公司在协调会上向中耀物业公司发出《关于广州发展南沙产业区物业管理项目接管有关事宜的函》,要求中耀物业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前提交特种设备和重要关键设备系统的外委合同,指出人员名单上存在的部分人员超龄、电工岗位人员均未提交电工作业证等问题,且要求在2017年6月23日前提交劳动合同,进行整改;中耀物业公司承诺在2017年6月23日14点前向各单位提交书面人员配备名单及相关人员的上岗证。其四,2017年6月23日,中耀物业公司答复称外委合同已经签订,人员问题也进行整改和替换,称只能提供20份劳动合同但会确保各个岗位到位。其五,2017年6月28日召开协调会,明确中耀物业公司提供空调、消防、门禁及监控三类外委合同,招标合同定编为90人,目前已经签订劳动合同20人,完成安全培训6人;中耀物业公司提出目前岗位愿意留下人员在2017年7月1日后完成合同签订,其有一批可以上岗人员作为补充;且约定在2017年6月30日下午13时前进行物业交接。其六,2017年6月30日交接时,因中耀物业公司提供的名单信息不完整、不真实,不符合外包合同的要求,也没有进行安全培训,不具备交接条件,各方协商后由玮盛工业公司暂延物业管理工作。其七,2017年7月1日,发展集团公司要求中耀物业公司进行整改,并在接函后24小时内提供物业管理人员名单、劳动合同、水电维修人员资质证书,且全部人员现场到位。其八,2017年7月2日,中耀物业公司现场负责人组织约75人到管理服务中心大楼外,提供名单为93人,但仅提供了77份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中存在签名与证件不符、无签名、水电维修人员资质证书原件无法提供等情况,且不能对此作出合理解释,双方未能完成物业交接工作。综上,截至2017年7月24日,因中耀物业公司一直未能按照《外包合同》要求进行整改,未能提供物业管理人员名单、劳动合同和资质证书,未能完成物业管理交接工作,无法开展物业管理工作。在当日授权发展集团公司通过律师事务所,依据《外包合同》第十一条第(一)款之约定,发出了解除《外包合同》的律师函。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南沙燃气公司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且因中耀物业公司导致南沙燃气公司不得以更高价格延续原物业管理公司的合同,并重新启动招标程序,给公司日常经营和管理造成极大影响和损失。其他意见与南沙燃气公司在本诉中的答辩意见一致。
中耀物业公司辩称,一、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以发展集团公司受托人身份发出的“解除《管理服务中心大楼物业管理和绿化租摆养护项目外包合同》之事宜”的律师函,南沙燃气公司不是委托人,且解除的合同不是本案的《外包合同》,故不产生解除本案《外包合同》的法律效力。二、《外包合同》的绿化租摆养护部分履行情况正常,不存在可以解除合同的事由。而物业管理部分尚未开始履行,故以《外包合同》第十一条第(一)款之约定解除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1、《外包合同》第十一条第(一)款之约定针对的是实际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行为,不包括物业移交前的前期准备工作。2、南沙燃气公司主张解除合同的理由是“未能够按照《外包合同》约定提供物业管理人员名单、劳动合同和资质证书”,属于《外包合同》第十二条中约定的承担“扣罚、违约金或损失赔偿”违约责任的情形,不属于解除合同的情形。3、《外包合同》第四条中约定了物业移交前由中耀物业公司完成的工作包括“提供拟参加本项目人员名单,并经所有拟参加人员的签名确认”“本合同签署后3日内成立一支接收队伍”“乙方应在本合同约定服务开始前5个工作日,将其与服务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交甲方存档备查”。现有证据表明,中耀物业公司已经完成了前期准备工作,且就劳动合同在进场后再进行备案达成了共识,是对方违背诚信,阻止接收物业。其一,中耀物业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前向管理服务中心提交了物业工作人员名单,并说明因当地村委会要求录用原在玮盛工业公司工作的村民,估计有70%的人员留用,并在会议记录中予以明确。2017年6月27日当地村委会向中耀物业公司发出了一份信,希望优先吸收村民就业。其二,2017年6月14日,中耀物业公司向管理服务中心提交了95名物业管理工作人员名单、物业交接工作计划表等文件。其三,2017年6月19日上午,中耀物业公司参加了管理服务中心召开的协调会。其四,2017年6月23日前,中耀物业公司已对各厂区的物料采购完毕并存放在管理服务中心二楼仓库。其五,2017年6于28日召开了管理服务中心、中耀物业公司和玮盛工业公司三方协调会议,确认中耀物业公司完成工作包括定编90人,已签订合同20份,于2017年6月30日13时接管物业。中耀物业公司特别说明“目前物业岗位上愿意留下且符合用工要求的员工在2017年7月1日后完成合同签订”,管理服务中心没有表示反对。其六,2017年6月30日上午9时50分,管理服务中心突然发出《关于提供产业区物业服务人员名单及相关证件的函》,要求于当天12时提供各公司的物业交接服务人员名单及上岗证;于当天12时20分再次发出《关于做好南沙产业区物业交接的函》,要求领导参加当天交接工作;于当天12时30分接收了中耀物业公司提交的83人的物业管理人员名单,于当天13时组织三方会议,以中耀物业公司人员配置不足、没有提供全部劳动合同等为由决定暂不移交。2017年7月1日上午10时,管理服务中心发出《关于要求广州发展南沙产业区物业管理项目全体工作人员到位的函》,要求在24小时内提供管理人员名单、劳动合同原件、资质证复印件,且全部人员现场到位。2017年7月2日上午9时,中耀物业公司负责人及员工共102人(员工93人)到管理服务中心,管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收走77份劳动合同后,未进行员工身份核对,也没有办理物业交接。因管理服务中心未答复,中耀物业公司向政府部门投诉,于2017年7月4日向发展集团公司提交了《投诉函》,但发展集团公司未回复。中耀物业公司于2017年7月5日向管理服务中心递交了《关于广州发展南沙产业区设备外包维保告知函》,于2017年7月10日向发展集团公司递交了《商请函》,于2017年7月17日到发展集团公司进行洽谈,于2017年7月20日再向发展集团公司发出书面函,要求进场。2017年7月25日,南沙燃气公司安排保安阻止中耀物业公司员工进行正常的绿化植摆养护工作。三、合同并无没收保证金的约定,本案争议不涉及特定违规或违约情形,不具有扣除履约保证金的事实,故其要求没收履约保证金没有合同及法律依据。
玮盛工业公司述称,玮盛工业公司对南沙燃气公司的诉求没有异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发展集团公司是南沙燃气公司的上级单位,南沙燃气公司办公场所位于广州发展南沙产业区。就广州发展南沙产业区10家企业(包括发展集团公司、广州珠江(东方)电力有限公司、广州发展南沙电力有限公司、广州珠江天然气发电有限公司、广州发展碧辟油品有限公司、广州港发石油化工码头有限公司、南沙燃气公司、广州发展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广州发展燃料港口有限公司)的物业管理和绿化租摆养护项目采购事宜,发展集团公司作为招标人,委托广东省建东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公开招标。中耀物业公司参与投标。
2016年12月22日,广东省建东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向中耀物业公司发出了“采购项目中标通知书”。中标后,中耀物业公司于2017年1月1日开始进入广州发展南沙产业区提供绿化租摆养护服务。南沙燃气公司按照1603.82元/月的标准向中耀物业公司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7月24日的绿化养护费。
2017年6月20日,南沙燃气公司(甲方)与中耀物业公司(乙方)签订了《外包合同》,约定:“甲方将管理服务中心大楼物业管理和绿化租摆养护项目委托乙方,并委托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沙产业区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管理服务中心”)负责乙方承接上述项目的协调管理工作。二、项目外包具体范围(一)物业管理具体范围包括甲方所在的办公场所管理服务中心大楼区域的物业管理工作。管理服务中心大楼总占地面积9612平方米,建筑面积17375平方米,其中负1层车库4101平方米,1-2层、3层西南侧、4层办公面积11098平方米(其中1层食堂厨房约1500平方米的清洁不在本合同物业管理范围内,3层另有2176平方米未投入使用。)《物业管理服务范围》详见附件一。(二)绿化租摆养护具体范围甲方所在的管理服务中心大楼办公场所的绿化租摆养护工作,具体范围详见附件三《室内部分绿化租摆养护清单》。四、双方的权利义务。(二)乙方的权利义务3、乙方安排上岗的工作人员必须能够胜任所承包的业务,特殊岗位对工作人员有相应资质要求的,乙方安排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5、乙方须依法建立完善的内部劳动用工制度,乙方应与其工作人员签署劳动合同。21、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拟参加本项目人员名单,并经所有拟参加人员的签名确认。人员名单中应当包括所有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劳动期限、有效联系方式等内容。五、项目委托管理期限(一)物业管理项目委托管理期限为两年,自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止。(二)绿化租摆养护项目委托管理期限为30个月,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止。六、合同价格及支付方式(一)合同价格。2、价格(1)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止,乙方完成合同第二条第(二)点绿化租摆养护具体范围约定工作的合同价格为每月1603.82元。(2)自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止,乙方完成合同第二条第(一)、(二)点物业管理和绿化租摆养护具体范围约定工作的合同价格为每月21620.90元。费用构成如下:1)乙方完成合同第二条第(二)点绿化租摆养护具体范围约定工作的合同价格为每月1603.82元;2)甲方每月需支付的物业管理费为20017.08元。八、合同关系。(三)乙方应在本合同约定服务开始前5个工作日,将其与服务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一份交甲方存档备查;同时,乙方应在每个月5日前,将其上个月为服务人员参加社保、公积金的缴费记录和证明文件复印件交甲方存档备查,否则视为乙方违约。九、乙方的员工(一)对员工的要求1、乙方派驻甲方提供本合同项下服务的员工年龄须在50岁以下。2、乙方人员的资质应符合国家、省、市或行业所规定的要求。(二)乙方工作人员数量和要求1、乙方应确保为完成本物业管理合同工作须配备的乙方人员数量和要求如下:(1)乙方派驻于广州发展南沙产业区物业管理项目的项目负责人1人,管理人员4名。(2)清洁主管1名、工程主管1名,水电维修人员不少于3名、清洁员工不少于10名,所有水电维修人员须持维修安装电工作业证上岗,并至少有2名高压电工作业证和1名电梯特种设备作业证人员。十、履约保证金。(二)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全年合同金额5%、计人民币12972.54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合同期满,甲方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将履约保证金无息返还给乙方。(三)乙方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履约保证金:1、在本合同承包业务范围内,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未与乙方工作人员签署劳动合同、续签劳动合同。或未组织其工作人员进行特殊工种上岗培训取证的。甲方有权按照乙方履行上述义务所应支出的相应费用的120%扣除乙方履行保证金。若因以上事件发生纠纷而影响本合同承包业务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2、在本合同承包业务范围内,乙方工作人员的住宿和工作餐由乙方负责,乙方如未履行,甲方有权按照乙方履行该义务所应支出的相应费用的120%扣除乙方履约保证金。3、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条款进行而影响承包业务的正常开展的,甲方有权根据甲方损失金额的100%扣除乙方履约保证金。4、乙方在完成承包业务的过程中造成甲方机器设备、设施、工具、场地等损坏或遗失而未及时赔偿的,甲方可以按照乙方应予赔偿的数额扣除履约保证金。5、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并不导致甲方和乙方工作人员之间产生雇佣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关系或任何其他劳动关系,若发生任何导致甲方对乙方工作人员进行赔偿、补偿或支付费用的情形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导致的全部损失。甲方有权在履约保证金内直接扣除。十一、终止合同(一)如乙方工作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经甲方以书面通知,乙方24小时内未向甲方提供改善方案,或在一个月内虽经努力但仍未符合合同约定时,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十二、违约责任(一)若乙方的工作质量或履行本合同工作人员的人数未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除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附件八《物业管理项目合同约定工作考核细则》、附件九《绿化租摆养护项目合同约定工作考核细则》扣罚外,若经甲方或授权人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未加改善,则甲方或授权人有权雇佣任何所需人员进行上述改善,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输费、工具费及工资等费用在应付未付的承包费用中予以扣除。(二)如乙方未按本合同第八条第三项约定向乙方提供其与服务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以及相关社保和公积金的缴费记录及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逾期超过15天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项目全年合同金额1%的违约金,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中耀物业公司于2017年7月11日支付履约保证金12972.54元。
2017年5月18日,广州发展南沙产业区各单位、管理服务中心和中耀物业公司等召开会议并形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显示参会单位对中耀物业公司提交的物业接管工作方案进行了讨论,并向中耀物业公司提出要求,包括“1、。中耀须在5月22日前提交详细的物业接管工作计划。提交所有的清单,包括物业人员名单;2、建议成立交接工作小组;3、确定6月30日下午1:00时为交接时点,办理三方的交接协议;4、。中耀人员需提前半个月进驻,以便办理人员出入证,开展岗前安全培训等工作。”等。2017年6月14日,中耀物业公司提交了物业管理工作人员名单(共95人)。2017年6月19日,广州发展南沙产业区各单位、管理服务中心和中耀物业公司等召开了南沙产业区新旧物业管理交接协调会并形成会议纪要,其中记载:“一、会议明确:产业区各单位物业管理交接的时点为2017年6月30日13时00分。三、会议针对中耀物业接管准备工作严重滞后的情况提出严厉批评,并要求其尽快做好以下工作:。3、提交符合合同要求的管理框架及人员名单,按业主方各单位要求进行进场前的安规教育培训等;。中耀物业承诺:。2017年6月23日14:00,向各单位提交书面人员配备名单及相关人员的上岗证。”同日,发展集团公司向中耀物业公司发出了《关于广州发展南沙产业区物业管理项目接管有关事宜的函》(编号:发展函[2017]32号),内容为:“。请贵司提交以下项目资料和落实以下有关事项:一、为确保高压设备、消防系统、空调系统、电梯、监控和门禁系统等特种设备和重要关键设备系统的无缝管理和交接顺利完成,上述设备系统的维护合同必须与有资质的单位签订,如未及时签订,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我司决不允许此类现象发生。你司必须于2017年6月20日前提交上述外委合同。二、。贵司2017年6月14日提交的物业人员名单存在部分人员年龄超龄、电工岗位人员未提交电工作业证等问题。三、2017年6月23日前提交贵司与贵司物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四、2017年6月23日前提交物业物料清单并配置到位。由于上述事项在合同中均有相关约定,若贵司无法按时间要求提交上述资料和落实上述有关事项的,根据合同第十一条第(一)点的规定。我司将有权随时终止合同,并按合同第十条第(三)点3的约定。及第十二条第(三)点的约定。向贵司索赔。”2017年6月23日,中耀物业公司向发展集团公司出具《关于广州南沙区物业管理项目接管有关事宜的回复函”,记载:“根据贵公司所提到的项目资料和落实事项做出以下回复。一、目前高压设备、消防设备、空调设备、电梯、监控和门禁系统等特种设备和重要关键设备系统及外包合同都已经签订。二、关于工作人员超龄及水电维修人员作业上岗证的问题,我公司将做出全面整改和补充相关证件,公司做好应急人员方案,将现有超龄人员进行替换,确保各岗位工作人员无空缺。三、在6月23日前公司将各厂区主要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共计二十份)的合同交管理中心,目前为确保当地村民不闹事。因此员工合同签订不能全部落实,只能在物业交接后十天内再交村民劳动合同。”2017年6月28日,管理服务中心、中耀物业公司、玮盛工业公司召开会议,会议记录中显示中耀物业公司已经完成情况包括“2、产业区招标合同定编90人,目前已经签订用工合同20份,完成安全培训6人”等。
2017年6月30日,管理服务中心向中耀物业公司发出《关于提供产业区物业服务人员名单及相关证件的函》,要求中耀物业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12:00前提供物业交接服务人员名单及合同要求相关岗位员工的上岗证;管理服务中心又以“未提供完整的人员名单、相关岗位人员上岗证,没有完成全部员工入场的安全培训,没有满足物业交接的各项要求”为由,再次向中耀物业公司发出《关于做好南沙产业区物业交接的函》,要求中耀物业公司领导参加当日的交接工作。中耀物业公司当日提供了83人的员工花名册。当日下午13时,中耀物业公司、玮盛工业公司、管理服务中心等召开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记载:“二、广州珠江电厂、天然气发电公司提出了物业交接的以下存在问题:1、广州珠江电厂今天有13人(合同要求是20人)到厂报到,存在来厂的5名电工中有3人电工证已过期,以及人员配置不足的问题;2、天然气发电公司今天上午有9人到厂报到,与要求的34人存在严重人员配置不足。三、会议指出了中耀物业公司物业接管存在的主要问题:产业区物业人员名单至今未落实,意味着明天人员无法落实到岗,水电维修人员资质证过期或未提供证件,员工劳动合同仅提供了20份(至少应配置90人),没有完成岗前安全培训,此时暂不具备交接条件。四、经核实,中耀公司无法提供合同约定的接管条件,为确保产业区物业管理的正常运作,各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由玮盛工业公司暂延续原物业管理工作。”
2017年7月1日,管理服务中心向中耀物业公司发出《关于要求广州发展南沙产业区物业管理项目全体工作人员到位的函》,要求中耀物业公司于接此函后24小时内提供南沙产业区物业管理人员名单、员工劳动合同原件、水电维修人员资质证书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核对),且全部工作人员现场到位。中耀物业公司于当日收取该函件。同日,中耀物业公司出具93人的《广州发展南沙产业区物业管理工作人员名单》。管理服务中心提出中耀物业公司于2017年7月2日提交该人员名单,但仅提供77份劳动合同,其中11名电工有维修安装电工作业证书和特种作业操作证,仅有4人有高压电工作业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至少13名水电维修人员,至少5名高压电工作业证和4名电梯特种设备作业证人员,且卢忠孝维修安装电工作业资格证书过期,吴春莲劳动合同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为吴春英,签名与证件不符,张科兰身份证号显示为1965年出生,超过本项目合同要求的员工年龄须在50岁以下的要求,中耀物业公司提交仅有其盖章的六份空白劳动合同,叶含容劳动合同提交了2份。并提供相应维修安装电工人员、吴春莲、张科兰的劳动合同及吴春英、张科兰身份证复印件、卢忠孝维修安装电工作业资格证予以佐证。中耀物业公司经质证,对上述劳动合同、身份证复印件、维修安装电工作业资格证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予以确认,但认为是中耀物业公司混淆了“吴春英”与“吴春莲”的资料;卢忠孝电工作业证有效期至2020年9月9日;依据招标文件整个项目需水电维修人员共12名,2017年7月2日提交的清单中有11名水电维修人员,此前提交的20份合同中还另外有邓献繁、李进强等。
中耀物业公司为证明其为物业管理项目进场实施了前期投入,向本院提交了物业办公用品、物业物料、厨房用品、绿化用品、室内盆栽五份清单。南沙燃气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且称中耀物业公司可以随时搬离存放在南沙产业区管理中心的物品、物料、绿化植物等。
南沙燃气公司陈述广州发展南沙产业区的物业管理和绿化租摆养护由玮盛工业公司负责,期限至2017年12月31日止;且就案涉的物业管理和绿化租摆养护项目已经重新招标。
2017年7月23日,南沙燃气公司向发展集团公司出具《授权书》,内容为“致:发展集团公司因中耀物业公司未能履行与我司签订的《外包合同》,至今未能完成物业管理工作交接,兹授权贵司委托律师事务所统一发函给中耀物业公司,解除《外包合同》。”2017年7月24日,发展集团公司委托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向中耀物业公司发出《律师函》,以发展集团公司在2017年6月19日书面发函要求整改后,中耀物业公司一直未能按照《外包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管理人员名单、劳动合同和资质证书,未能完成物业管理交接工作,构成违约,依据《外包合同》第十一条第(一)款的约定,解除《外包合同》。中耀物业公司于当天收到该律师函。2017年7月25日起,南沙燃气公司拒绝中耀物业公司继续进入区域进行绿化租摆养护。
本院认为,《外包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切实履行。
关于《外包合同》是否解除的问题。一、依据招投标文件的约定,外包合同中物业管理、绿化租摆养护项目虽在合同履行起始时间存在不同,但二者属于一体的统一项目,具有不可分性,不存在二者分开履行的情形。故本院对于中耀物业公司关于二者可以分开履行的意见不予采纳。二、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本案中,中耀物业公司负有对其在2017年7月24日之前具备了物业交接条件承担举证责任;南沙燃气公司则对其属于合法解除负有举证责任。三、《外包合同》中虽有对物业交接工作有所约定,但双方对于物业交接工作何时开展、如何开展、各自承担什么责任均是通过由管理服务中心、各园区企业和中耀物业公司等参与下召开的多次会议中予以明确的,且形成了相应的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各方亦均是按照会议的内容予以履行。2017年6月19日的会议纪要中明确指出了中耀物业公司在物业交接工作上存在的问题和具体要求。作为招标方的发展集团公司亦于同日专门就中耀物业公司在物业交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发送了书面函件,要求中耀物业公司进行整改,并明确了告知中耀物业公司“无法按时间要求提交上述资料和落实上述有关事项的,根据合同第十一条第(一)点的规定。我司将有权随时终止合同”。中耀物业公司亦对此予以回复。因此,依据《外包合同》的约定,中耀物业公司最迟应当于2017年7月19日前完成物业交接工作的整改,顺利完成物业交接工作。而依据2017年6月30日的会议纪要,中耀物业公司并不符合物业交接条件,各方亦达成了暂缓物业移交的会议纪要。中耀物业公司亦未向本院举证证明其在2017年7月24日之前已经在人员问题上符合物业交接条件,并顺利完成物业交接。同时,外包合同第十条第(三)项第1点约定中耀物业公司未与其工作人员签署劳动合同或未组织其工作人员进行特殊工种上岗培训取证的,若因以上事件发生纠纷而影响本合同承包业务的,南沙燃气公司有权终止合同。因此,南沙燃气公司委托发展集团公司发出律师函以《外包合同》第十一条第(一)款的约定解除《外包合同》,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中耀物业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收到该律师函,南沙燃气公司请求确认《外包合同》已经于2017年7月24日解除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外包合同》因中耀物业公司未能按要求履行合同而被解除,故对中耀物业公司的第一项至第四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履约保证金的问题。依据《外包合同》第十条第(三)款的约定,本案不存在没收履约保证金的情形,且南沙燃气公司亦未举证证明其存在损失需要抵扣履约保证金;本案中耀物业公司未按要求履行合同义务,并非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并不适用于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故本院对南沙燃气公司的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广州中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南沙发展燃气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签订的《管理服务中心大楼物业管理和绿化租摆养护项目外包合同》于2017年7月24日解除;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广州中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南沙发展燃气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本案本诉受理费694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广州中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62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南沙发展燃气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 健
二〇一八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李叶豪
书 记 员 陈洁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