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民终75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广州珠江天然气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广州中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玮盛(广东)工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
法定代表人:傅高标,董事长。
上诉人广州珠江天然气发电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中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玮盛(广东)工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5民初45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委托原审法院于2018年1月31日向上诉人广州珠江天然气发电有限公司送达《上诉费缴纳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广州珠江天然气发电有限公司收到上述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州珠江天然气发电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龚连娣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东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