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15民初469号
原告:广州中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498号24H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6186535728。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鹏程,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号28-3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231243173M。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玮盛(广东)工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大亚湾霞涌石化大道中13号中海壳牌服务公寓A栋101-103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7520828034。
法定代表人:傅高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中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玮盛(广东)工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没有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没有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中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陈健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