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渝执保字第00672号
申请人新余新保盛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黎小菊。
被申请人***,女,1985年4月16日生。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新余新保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7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九万七千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周军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