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赣0502执602号
申请执行人新余新保盛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黎小菊。
委托代理人邓菊连,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女,1985年4月16日生,汉族。
本院(2015)渝民初字第040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101619元或查封、提取、扣划其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杨永清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