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梅溪湖建设有限公司

长沙时代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湘西自治州分公司与湖南梅溪湖建设有限公司保靖分公司、湖南梅溪湖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湘3125民初602号
原告长沙时代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湘西自治州分公司诉被告湖南梅溪湖建设有限公司保靖分公司、湖南梅溪湖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长沙时代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湘西自治州分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时代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湘西自治州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1元,依法减半收取415.5元,由原告长沙时代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湘西自治州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  田浩然
书记员  周 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