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梅溪湖建设有限公司

****昇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湖南梅溪湖建设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103民初3932号
原告:****昇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岚角山街道香山前村毛坪里组。
法定代表人:吕红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灿,瀛启启邦显辉(岳阳)联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梅溪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380号汇金国际银座305房。
法定代表人:何博。
被告:廖秋生,男,197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永州市冷水滩区。
原告****昇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梅溪湖建设有限公司、廖秋生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原告****昇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昇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昇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06元,减半收取计1103元,由原告****昇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湘荣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龙金豆
代理书记员  李 珍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