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梅溪湖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华立供水设备有限公司、湖南梅溪湖建设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81财保1515号 申请人:山东华立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青州 被申请人:湖南梅溪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申请人山东华立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梅溪湖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64000元或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764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二、冻结被申请人对隆回县自来水公司的债权中的764000元,冻结期间不得进行支付,冻结期限自2023年5月16日至2026年5月15日止。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434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杨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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