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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旺源水稳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1103民初917号 原告:永州市旺源水稳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珊瑚乡水***火湘桥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湖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380号汇金国际银座305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永州市旺源水稳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源公司)与被告湖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旺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公司支付旺源公司货款314909.8元;2.判令***公司支付旺源公司资金占用利息3883.89元(从2022年8月14日起以314909.8元为本金按当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计算至2022年12月14日);3.判令***公司支付旺源公司资金占用利息(从2022年12月15日起314909.8元为本金按当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计算至货款还清时止);4.本案诉讼费用由***公司承担。 ***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提出异议,认为旺源公司与***公司签订了《水稳层材料采购合同》,其中包含了合法有效仲裁协议,故本案应当由长沙仲裁委员会依法进行裁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2020年10月3日,旺源公司与***公司签订了《水稳层材料采购合同》,该合同第七项第二款约定:对本合同执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论,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提交长沙仲裁委员会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根据以上规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争议解决方式的仲裁协议,因此本案纠纷旺源公司应该向长沙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旺源公司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永州市旺源水稳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法官 助理  *** 代理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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