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04民初1893号之二
原告:***,男,1965年7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县。
原告:***,男,1974年7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平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伏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梅溪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380号汇金国际银座305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5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系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湖南国汇建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黄山路388号华晨御园11栋211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系该公司会计。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
第三人:株洲市恒正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区太子路998号汇通金港**服饰物流配送中心3栋1600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湖南梅溪湖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国汇建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株洲市恒正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2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7,420元,减半收取18,71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3,71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尹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