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梅溪湖建设有限公司

经济开发区长鸿建筑器材租赁部、湖南梅溪湖建设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3财保305号 申请人:经济开发区长鸿建筑器材租赁部,经营场所湖南省怀化市经济开发区机电市场5栋149号。 经营者:***,男,198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存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存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梅溪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380号汇金国际银座305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经济开发区长鸿建筑器材租赁部于2022年10月19日向长沙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梅溪湖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提供财产保全保证保险。2022年11月1日,长沙仲裁委员会将保全函和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经济开发区长鸿建筑器材租赁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梅溪湖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对其他财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或扣押、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案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经济开发区长鸿建筑器材租赁部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谢 琳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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