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湖南省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执恢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申请执行人***,男,195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望城县。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被执行人***,男,1963年4月15日,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被执行人湖南省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劳动路311号凯华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乐根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省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住所地:郴州市北湖区华塘镇园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省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8日作出(2010)**再重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恢复执行。 2021年1月1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2021年6月9日、2021年7月12日、2021年9月27日分别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湖南省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小额存款,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面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其未能提供。 2021年1月14日对被执行人***、湖南省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湖南省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2930元,其中2000元经申请人签字及本院合议后发放至申请人***账号中,930元作为执行费上缴国库。2021年9月30日本院将协查工作联系函发至铁路公安处,请求对被执行人***及湖南省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法人进行轨迹追踪及拘留措施,暂未反馈。 本院于2021年9月30日组织合议庭进行合议,经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合议后本案依法将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3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3000000元,已执行到位2930元,尚有1297070元未执行到位。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雪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