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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新民诉湖南省东方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湘0103执127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湖南省东方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于2015年7月21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4)天民初字第19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湘0103执12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