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湘0104执恢96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申请执行人***,男,195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望城县。
申请执行人*小武,男,196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被执行人高**,男,1963年4月15日,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被执行人湖南省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劳动路**凯华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协助执行人湖南凯达财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香格里麓山别墅d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高**、湖南省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09年9月9日向湖南凯达财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2009)岳执字第67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扣留被执行人湖南省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618895元。但湖南凯达财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本院同意擅自支付了119000元。本院先后于2009年10月21日、2018年1月9日两次向湖南凯达财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发出限期追款通知书,责令湖南凯达财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限期追回,但其至今没有追回,且向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但被我院及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协助执行人湖南凯达财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擅自支付而未能追回的1190000元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凯达财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19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经济收入11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杨正权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