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湘0104执恢96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申请执行人***,男,195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望城县。
申请执行人*小武,男,196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被执行人高**,男,1963年4月15日,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被执行人湖南省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劳动路**凯华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高**、湖南省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表示该案可以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高**、湖南省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止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中止执行情形事由消除后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俊
审判员尧航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