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湘0104执恢96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申请执行人***,男,195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望城县。
申请执行人*小武,男,196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被执行人高**,男,1963年4月15日,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被执行人湖南省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劳动路**凯华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高**、湖南省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8日作出(2010)望民再重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2019年11月2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2019年4月11日、2019年5月14日、2019年5月16日、2019年12月5日五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于2019年12月5日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收益类保险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本院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岳麓区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高**名下住房公积金,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湖南省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系企业单位,其名下的公积金账户余额为其账户下个人账户余额之和,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与该单位无关。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向宁乡市自然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高**名下不动产情况,于2019年12月5日向自然资源部查询被执行人湖南省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情况,均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湖南凯达财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我院对其送达了要求扣留被执行人湖南省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该处工程款1618895元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仍对外支付1190000元且限期未追回,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依法扣划了协助执行人湖南凯达财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190000元,扣去10000元执行费,余下1180000元均已于2019年1月25日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面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其未能提供。
2019年1月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高**、湖南省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面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至2019年12月12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415057.21元,已执行到位1180000元,尚有1235057.21元未执行到位。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俊
审判员尧航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