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湘0104执恢9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申请执行人***,男,195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望城县。
申请执行人*小武,男,196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被执行人高**,男,1963年4月15日,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被执行人湖南省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劳动路**凯华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长中民再重终字第019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即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高**、湖南省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8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经济收入12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