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格隆贸易有限公司

贵阳格隆贸易有限公司与贵州金森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黔0115执1242号
申请执行人贵阳格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黄山冲路33号。
法定代表人代祖兰,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金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观山湖区诚信北路8号绿地联盛国际5号楼1单元27层14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2月11日生,住所地贵阳市观山湖区。
本院2017年8月16日受理贵阳格隆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金森科技有限公司、***民事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903640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贵州金森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未实现全部债权,现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贵州金森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程序在法定执结期间无法继续进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黔0115执124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唐云
审判员闻云
代理审判员张晶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卢大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