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104民催12号
申请人:南京市水利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红花村160号。
法定代表人:徐惠民,南京市水利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垚,男,南京市水利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南京市秦淮区。
申请人南京市水利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于2019年7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申报权利期间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南京市水利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票据号码为0010004127825706、出票金额10000元、出票日期2018年5月28日、申请人南京市水利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江苏中和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票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雨花支行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京市水利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南京市水利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迎新
审 判 员 李 冬
审 判 员 陈 策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见习书记员 李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