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皖1126执19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凤阳县鼎锋物资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九华路车管所北3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MA2TH0QEX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天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皖西大道新都会2号公馆2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095529176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单位职工。
本院在执行凤阳县鼎锋物资有限公司与安徽天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1126执196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