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凤阳县凤翔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安徽天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皖1126执22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凤阳县凤翔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教场村合蚌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343846761C。
法定代表人:席文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监事。
被执行人:安徽天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皖西大道新都会2号公馆2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095529176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凤阳县凤翔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与安徽天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1126执220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