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保 全 结 果 和 期 限 通 知 书
(2019)湘0105执保1411号
申请人长***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610万元的财产。本院依据(2019)湘0105民初5886号民事裁定,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实施,并已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本院已将保全期限届满日及申请续行保全的事项告知申请人。具体保全情况详见本院(2019)湘0105执保1411号执保案卷。
如保全期限届满,申请人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申请人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保全申请的,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自动解除。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