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宏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长沙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05民初5886号之一
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兴联路29号湘江壹号小区三期14栋201。
法定代表人:刘杰。
被申请人:长***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霞凝乡新港镇新安寺村湖南省航务管理局1、2、3号楼。
法定代表人:黄陆兵,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小阳,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王中柱,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担保人:陈继军,男,土家族。
本院在审理长***混凝土有限公司诉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长***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9年7月2日作出(2019)湘0105民初588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19年7月3日,本院依照上述裁定冻结了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户银行存款共计704675.95元。被保全人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人陈继军两套房屋作为等额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陈继军名下两套房屋;
二、解除对被保全人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吴 宏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易瑞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