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5执恢9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18)湘0105民初13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湘0105执恢91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淳
审 判 员 石时进
审 判 员 王剑锋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孙 静
代理书记员 曾 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