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陇海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成都恒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成都陇海云端野生动物园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执保1629号 申请人:成都恒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崇州市崇阳街道双桥街158号10栋1**7层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成都陇海云端野生动物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崇州市崇阳街道公园大道70号3栋1层2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成都陇海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666号2幢39层390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成都乔治希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666号希顿国际广场2栋802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女,198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被申请人:***,男,195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申请人成都恒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一案,请求对被申请人成都陇海云端野生动物园有限公司、成都陇海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成都乔治希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51532137.35元范围内予以保全,并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在51532137.35元范围内为此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成都恒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障生效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成都陇海云端野生动物园有限公司、成都陇海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成都乔治希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51532137.35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期限不超过三年。申请人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