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陇海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黄显彬、成都陇海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民初21290号 原告:黄显彬,男,196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颐合中鸿(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颐合中鸿(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陇海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666号2幢39层390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裁定理由:原告黄显彬与被告成都陇海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并于同日向原告黄显彬送达了《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黄显彬未按规定时间缴费,亦未向本院提交减、免、缓交申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定结果:本案按原告黄显彬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 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朱政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