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12执2588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智尊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星沙街道长永高速辅道与星沙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香槟花苑**306。
法定代表人:孙良,总经理。
被执行人: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金山桥社区雷锋大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潘杏芝。
申请执行人湖南智尊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9)湘0112民初7418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易超群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 金 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