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创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05民初2889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7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永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淑燕,福建安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2768008915N,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金山桥社区雷锋大道东侧0803042栋。

法定代表人:潘杏芝,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男,汉族,1968年2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被告:***,男,汉族,1979年2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杨凌,男,汉族,1985年11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被告: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77275556,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36街坊(青山区工业路3号一冶科技大楼)。

法定代表人:宋占江,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泉州市泉港区公路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5260010117M,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交通局大楼。

法定代表人:林文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凌、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泉州市泉港区公路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0年9月2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个人原因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预交的2037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郭文波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郭展玲

附:本案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